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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外遇调查
更新时间:2015/5/3 13:15:26 浏览次数:623
 

 

婚姻外遇调查

 

恋爱对象背景调查

什么是恋爱对象背景调查?

恋爱对象背景调查也称婚前调查是我们通过专业手段了解一个人真实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电话、家庭成员、上学经历、工作状况、身体状况、经济收入、生活档次、人际关系、人品修养、婚姻状况、前科劣迹、信用记录等,让您的怀疑能够得到真实的答复。

为什么要做恋爱对象背景调查?

你可曾看到过类似:“男子假冒军官骗钱骗色,多名女性上当受骗”,类似案件过去时有发生,恋爱对象的背景调查重要性可想而知,尤其对于突然闯入你世界的高富帅、白富美,而他们真实的情况你的确不了解,又不想放弃来之不易的机会,恋爱对象背景调查正是适合您的一项服务。

 

婚姻忠诚度调查

婚姻关系是一项与社会公众联系最为密切的民事法律关系,婚姻关系的稳定对家庭的稳定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均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婚外情、“包二奶”等一些不良现象沉渣泛起,不仅威胁着家庭关系的稳定,且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严重受损。当事人如何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的权利已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

我国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准绳需要当事人拿出强有力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而众多的案件当事人在案发时并没有这种证据意识,且自身在能力、技术手段、法律知识,时间精力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欠缺,尤其对离婚诉讼来讲,无过错方已经是婚姻关系中的受害人、弱者,遭受了财产和身心的重大打击,却还要对极具隐秘性的过错行为承担繁重的举证责任,势必产生弱者更弱、强者更强的两极分化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表明,在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也未采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手段的前提下,偷拍、偷录的证据也可以被认定为有效证据。以离婚案件为例,在公开场所如商场、公园等地偷拍的亲昵照片、摄像等是合法的,不涉及侵犯公民隐私权,而在非公开场所如在第三者家中,卧室内等地偷拍偷录则是不允许的,有侵害公民住宅权、隐私权之嫌。在使用工具上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窃听窃照间谍器材即可,使用合法的录音录像设备是允许的。当然,法律也明确规定,合法的知情权优于非法的隐私权,对于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隐私行为,他人都有权揭露和干预。

为捍卫道德和法律的尊严,为维护受伤的您的合法权益,我们愿意接过您手中“知情权”的印绶,用我们的专业和精力为你提供全方位的婚姻调查服务,通过对您的配偶全天候的监控等多种措施,查明其有无婚外情的确凿证据,让您在疑窦丛生的时候得到明确结论、在利益受损的时候获取铁证维权。

对确有婚姻背叛行为的,我们将提供获取足以证明其情人、同居或重婚关系的、且多次、连续有亲密接触行为、让对方无可辩驳的影像资料。尽可能获取知情人的证人证言、被调查对象在公开场所以情侣或夫妻名义相互称呼的录音,或以夫妻名义进行其他活动的证据(如购买房产、共同投资、就医就诊、流产生育、家属签名等)。查明幽会或同居的地址信息:详细准确的门牌号、房间号,有条件的提供二人同进同出的影像资料。必要时可协助委托人现场捉奸和报警,获取更为有力的证据。

对您的配偶并无婚姻过错,实属误会的,我们将提供较长时间段连续行踪监控的影像资料,合理排除所有可疑的时间、地点、人员交往等婚外情的嫌疑。

 

外遇第三者背景调查

在外遇案件中,外遇第三者的身份的确认对于后期的法院诉讼比较重要,所以外遇第三者的基本背景调查也是案件中必要的环节,第三者的基本情况包含: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电话、婚姻状况、家庭成员、作息规律、网络身份、交通工具等。

 

夫妻共同财产调查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实际生活中,婚姻的过错方往往是共同财产的主要创造者和支配者,为了满足婚外行为的物质需求,常常私自支配夫妻共同财产,或为第三者买房置地、投资理财,或支付第三者的生活费用、金屋藏娇,或转移隐匿财产为离婚诉讼“暗度陈仓”等等。婚姻关系的受害方为了有效遏制对方的侵权行为,掌握主动,就必须清楚夫妻共同财产的状况,明察对方对每一笔共同财产的处置情况。“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现代社会的人都很现实,“有理无钱莫进来”,很多婚外情都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控制住了经济命脉,也就控制住了对方婚外情的要害,即使不能完全制止对方的越轨行为,也可以在后面的离婚诉讼中占得先机,获得离婚损害赔偿,最好让对方净身出户。

夫妻共同财产的状况,很多夫妻的一方,尤其是收入较高的一方往往是想方设法隐藏躲避一部分的,这就是所谓的私房钱,配偶很难通过正当途径知晓。怎么办?求助于具备专业技能的民间调查公司,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典成”就是沪上这样一家资深的民间调查机构,精干的团队、专业的设备、丰富的经验、完美的策划定能完成您的委托。

 

婚姻过错方行踪监控

通过对过错方的行踪全天候的监控获取足以证明其情人、同居或重婚关系的、且多次、连续有亲密接触行为、让对方无可辩驳的影像资料。尽可能获取知情人的证人证言、被调查对象在公开场所以情侣或夫妻名义相互称呼的录音,或以夫妻名义进行其他活动的证据(如购买房产、共同投资、就医就诊、流产生育、家属签名等)。

查明幽会或同居的地址信息:详细准确的门牌号、房间号,有条件的提供二人同进同出的影像资料。

必要时可协助委托人现场捉奸和报警,获取更为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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