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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侦探法律问题研究4
更新时间:2015/5/5 9:15:11 浏览次数:496
 

2私家侦探主体地位问题的探究

2.1学界对私家侦探主体地位的分歧

对于是否允许私家侦探合法存在的问题,学术界有不同的意见。

2.1.1主张禁止私家侦探的观点

有学者认为,我国司法权力结构上是没有私家侦探合法存在的余地。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司法上的职权主义色彩比较强烈。国家司法权由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分别享有。案件的侦查权或者调查权他人难以轻易获得,除了经过法律授权的律师享有有限程度的调查权外,他人没有调查权,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除上述主体外,其他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是无权对案件进行调查的,更是没有权利对被调查人采取引诱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私家侦探的调查活动肯定会动用一些为目前法律所禁止的手段,这为我国的职权主义法律构造所不允许,在我国职权主义法律构造未改变的情况下,私家侦探就不会有合法地位。

还有学者认为,尽管我国经济日益繁荣,民事经济纠纷逐渐增多,侵犯知识产权调查、婚恋忠诚调查以及公司员工诚信度调查呼唤私家侦探的协助,我国也不具备构建私家侦探制度的条件。我国目前的私家侦探从业人员素质极低,没有道德感,法治观念更是欠缺。随意收费、调查水平低下,这个职业屡屡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雇佣私家侦探不但没能实现约定的目的,反而导致了委托人与侦探公司的更多纠纷。私家侦探侦查所动用的手段基本上都是违法的,私家侦探的存在对公民基本人权是一个较大的威胁。私家侦探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往往与偷窥隐私相关联,其在我国存在缺乏民意基础,所以目前应该禁止私家侦探的存在。

2.1.2主张私家侦探合法化的观点

有学者认为,我国应该允许私家侦探的存在。因为我国公民的证据意识日益增强,当在案件中当事人遇到提不出证据的时候,就会承担不利后果,这就促使了这个行业的产生。虽然侦探行业的良莠不齐,但是不能因噎废食,我国应该在行政上允许私家侦探的存在,并加强对其的管理。

也有学者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法治思想的提高、法律制度的完善,私家侦探业在中国的确立大势所趋。从国际上来看,很多法治国家都允许私家侦探的存在:加拿大颁布了《私人侦探和私人保安地方条例》;美国各州都有《私人保安法》,对私家侦探、私人保安的规定各有特色;日本于1972年制定并颁布了《保安法》。私家侦探的存在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我国应该通过立法来明确私家侦探的法律地位,效仿私家侦探业较为发达的那些国家的做法。尽快做好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工作,明确私家侦探的法律地位、从业人员的资格准人标准、私家侦探机构的登记设立和撤销程序,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还有人主张我国应该承认私家侦探机构所获得的证据具有证明力。我国应该制定一部统一的《证据法》,赋予私家侦探调查取证的合法主体资格和调查取证的权利,完善证据的审查、采纳、排除规则以及制定证据证明力标准。可以通过该法律明确规定私家侦探获取证据的方法、方式,让私家侦探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获得的证据具有它应该具备的法律价值。同时通过规范证据证明力的方法间接地确立私家侦探的法律地位,以便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2私家侦探主体地位的确立的必要性

2.2.1有利于弥补立法空白

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在法律上确立私家侦探法律地位。由于不承认私家侦探的法律地位,导致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专门的法律对私家侦探的行为进行全面的规范,使私家侦探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无法依法保障。其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是否可以被法庭采纳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给司法人员提出了难题。确立私家侦探合法地位,对于我国完善立法、保护公民隐私权、规范私家侦探行为将具有不可估量的积极意义。结合我国实际,借鉴西方成熟的实践,确立私家侦探的合法地位能从理论上使私家侦探的主体地位更加明确,有利于平衡民法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体现时代特征,填补我国在私家侦探法律主体地位方面的空白。

2.2.2有利于对该行业进行法律监管

在现行法律的压制下,私家侦探都被迫转入地下,变得更加隐蔽,公安机关难以发现,对其监管更是无从谈起。一些私家侦探公司无任何执照,私下承揽侦查业务,还有一些假借注册咨询公司的名义,从事本不在其经营范围内的侦查业务,严重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以及国家的司法调查权。私家侦探在地下活动,处于一种无序、混乱的状态,很容易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反过来又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笔者认为,对于私家侦探的管理,应当采取疏而非堵的办法。一纸禁令虽然在表面上去除了私家侦探现象,但是隐藏在社会角落的侦探难以根除,相反越演愈烈。与其强烈压制,不如对其进行松绑,使其处于阳光的监督之下。立法确立私家侦探的合法地位,对私家侦探行业进行规制,协调好私家侦探与国家、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能够积极引导私家侦探行业的健康发展。

2.3私家侦探法律责任问题

2.3.1私家侦探法律责任的种类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是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根据私家侦探在从业过程中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

首先是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列举了几种应该被保护的民事权益,其中包括隐私权。而根据一般理论,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未经许可,公开他人姓名、肖像、电话号码以及居住地址;非法侵入他人的住宅;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非法刺探或者公布他人财产状况等等。私家侦探一旦侵犯了他人的上述隐私权应当依据该法的第十五条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主要方式: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而侵权责任法所列举的这些侵权表现恰恰又是私家侦探得以开展业务的途径,现行法律体系使私家侦探的业务开展必须小心翼翼。当然私家侦探也有可能故意对他人进行侵权,例如公开获取的他人的隐私。

其次有行政责任。私家侦探从业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违法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也给予了规定。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了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罚;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了偷窥、偷拍、窃听、散布隐私的处罚;第四十八条规定了非法处置他人邮件的处罚;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制作、复制淫秽物品的处罚。这就使私家侦探在从业过程中必须学会遵守法律,采取合法的方式调查。

第三是刑事责任。当上述两种处罚与私家侦探的违法程度不具有相当性的时候,《刑法》介入。《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了侵犯通信自由罪;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条第二款则规定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设置了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等。私家侦探所用的技术侦查设备、侦查行为极有可能会触犯《刑法》。

2.3.2私家侦探法律责任的承担

委托人与私家侦探共同侵权的界定与责任承担。一旦发生私家侦探侵犯他人隐私权或者其它合法权益的时候,对其责任的界定应当根据法学基本理论,按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

就民事责任来讲,委托人指使受托人侵权的,双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形成了共同的侵权故意,并有实行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了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受托人自行违法,而委托人不知情。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受托人的行为超出了共同意思表示,故委托人对该超出的部分不负责任,由私家侦探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单独负责任。

从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来说,委托人与私家侦探之间有可能会构成共同犯罪,有时则不构成。私家侦探从事的侵权活动是委托人教唆的,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否则只能追究私家侦探机构以及其探员的刑事责任。

私家侦探个人违法的,除可以给予其警告、训诫、判刑等外,还可以对其所在的侦探机构进行处罚,按照违法的严重程度,可以处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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