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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侦探法律问题研究5
更新时间:2015/5/6 5:14:44 浏览次数:498
 

3私家侦探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私家侦探的无疑会触及一些法律问题,只有对这些法律问题进行理性分析,才能为私家侦探制度的设立扫除理论障碍,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到解决,私家侦探的法律地位就难以确立。

3.1私家侦探的调查权与公民的隐私权保护

知情权与隐私权是一对比较特殊的权利,二者的界限应该得到明确的划分。知情权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与自己有关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故现在的知情权概念一般是指广义的知情权。

隐私权则是自然人个人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窥探或披露自己个人信息与生活秘密的权利。并不是所有的个人掌握的信息都是在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之内,只有那些与他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才可以称得上隐私。换句话说,只要是与他人合法权益有关的信息,他人是有权掌握的,只有这样才能平衡知情权与隐私权这对对立的权利。

正是出于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法律加大了对它的保护力度,但并不意味着法律限制了公民合法的知情权,也并不意味着私家侦探在我国行不通。相反,公民行使知情权的途径因为有了私家侦探的存在会变得更加广阔。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越严,公民合理地获取他人相关隐私的难度就相应增加。所以在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时候也需要强化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否则隐私权与知情权处于一种不协调的地位,不利于法律所追求的公正实现。而目前的现状是私家侦探机构虽然能满足人们了解真相的这一要求,但是极其容易触犯法律的高压线。

私家侦探的调查权实际上一种协助当事人行使知情权的表现。当事人本人在需要行使合理知情权的时候,往往比较困难。此时通过委托协议,将获知实际情况的权利委托于专门的机构,对当事人来说,未尝不是一件变通行使权利的方式。

然而知情权的行使,并不是随意的,必须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私家侦探在执业过程中获取的信息,除了向委托人或者国家机关提供外,不得向任何人或者机构泄露,违者追究法律责任,否则可能会产生很多假借行使知情权而侵犯他人隐私权的问题。私家侦探比较容易成为一种侵权工具,由于私家侦探开展活动并无国家授权,并且目前国内市场比较混乱,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冒犯隐私权的事就难以避免。例如有人会雇佣私家侦探对他人隐私进行窥探,并散布出去,以达到诋毁他人的目的。还有直接触犯刑律的,比如利用私家侦探获取的个人隐私,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

所以,我国制订的私家侦探制度还要包含行业准则和行为准则,使其权责能够统一,保证私家侦探机构能够在取得合法地位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工作,以解决公民日常生活中对于利害关系人相关真实情况的了解问题以及诉讼中的证据不足问题,最大可能性的实现社会正义。

3.2私家侦探的调查权与国家司法调查权冲突

司法调查权在我国由国家机关单独掌握,除了《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订之后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律师的调查权之外,其它的社会主体是不享有刑事司法调查权的。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基本上依赖与当事人自己提供的证据,一旦不能提供,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案例数不胜数,一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了损害,或者被严重损害,但是通过正常的途径不能提供证据,导致败诉。在正常的司法途径不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走上了上访维权之路,影响了社会稳定,增加了社会维稳成本。但如果赋予私家侦探刑事调查权,势必会对国家司法调查权产生影响。如何平衡这对矛盾是值得考量的。

笔者认为,我国可以赋予私家侦探对民事案件的调查权,但对刑事案件的调查进行严格的限制,除非受司法机关的委托,或者受当事人委托同时得到公安机关的批准,否则私家侦探不能主动或者依其它理由进行调查。

民事上的侦查业务可以完全对私家侦探进行开放,因为民事案件虽然会影响到法官的司法调查权问题,但是这种影响完全是积极的,它能够减轻法官的负担,缩短诉讼过程,对司法效率昀提高有着积极的意义。另外,法官不参与或者少参与取证,更加能够保证审判中立。

刑事案件由国家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负责侦查,二机关受理的案件比较多,案件的侦查进度难以保证,准予私家侦探参与刑事案件的侦查,配合国家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毫无疑问会加快案件的侦破速度。

这样既可以维护国家机关的司法调查权,还能有利于尽快查明案情,解决争议。

3.3私家侦探与律师事务所在调查权限上的重合与区别

私家侦探与律师事务所的调查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似性的。当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之后,为了诉讼的需要,不仅可以采取措施对民事案件进行调查,还可以对刑事案件进行调查。《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授权代理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授权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还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由此可见,律师享有调查权,代理律师调查得到的相关证据能够在诉讼中使用。这与私家侦探获取的、满足一定条件的证据的效力是同等的。

在案件的调查权限上,法律对它们都有相同的要求,就是任何主体都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所以在这方面私家侦探与律师事务所的调查权限上就出现了重合。

不难发现,二者在调查权限上也是有着重大差别的。律师事务所的调查权限大于私家侦探的调查权限,有法律明确的授权。律师调查权不仅涉及与民事案件,还能涉及刑事案件;私家侦探的对刑事案件的调查权则受到了法律的严格制约,并且取证行为难以得到他人的配合。

然而二者的业务有所偏重,律师事务所主要偏重于提供法律咨询,发表法律意见,律师也会遇到取证困难问题,在很多情况下不得不依靠更加专业的私家侦探机构进行取证:私家侦探则侧重于提供侦查服务,对于侦查活动,有更多的专业设备与技巧。在一些律师不宜出面的地方能够对律师调查起到辅助作用。

所以说私家侦探机构更能满足社会对取证的需求,私家侦探的存在不会削弱律师的调查权限,相反,它对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还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3.4私家侦探取得的证据合法性审查与采信

证据是查清案件事实真相的根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诉讼中证据是认定案件真实情况的唯一根据,除此再无其他途径。收集证据,是整个诉讼过程中最为关键的一环。我国法律对于证据的形式和收集程序有着较为严格的要求,证据只有符合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才具有证明效力。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证据取得方法必须合法,是为了保障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至于因为证据的违法取得而受到侵害。在我国《民事诉讼法》里,虽然没有赋予私家侦探取证的权利,但是承认了依靠偷拍偷录等手段获取的证据的证明力,由此可见,我国民事案件中,私家侦探收集的证据有些是具备合法性的要件的,还是能够在诉讼中使用。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里,也没有提及私家侦探问题,在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中也没有涉及,更不必说其取得的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在审判中将不被采纳,这就从侧面上说明了无论通过什么手段获取的实物证据,是可以被采信的。这就说明了私家侦探收集的证据有些也能直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开放私家侦探业务,要解决其证据的合法性与采信问题。笔者认为,既然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采取偷拍偷录的证据能够采信,那么作为受当事人委托的、代表当事人行使调查权的私家侦探,其采取偷拍、偷录的证据也能采信;而采取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例如窃听、窃录、引诱、欺骗、非法入侵住宅等取得的民事证据不可以采信。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合法性也应该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标准判断,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严禁私家侦探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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