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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人侦探合法化研究4
更新时间:2015/5/28 23:58:01 浏览次数:1092
 

四、我国私人侦探合法化的配套制度构建与完善。

法律制度要满足社会的需求,私人侦探在其产生至发展的过程中,虽然存在一些弊病,但这是任何新生事物都会表现的特点。随着私人侦探在社会中的需求越来越大,我国应该在承认其合法地位的基础上,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使其尽快走向规范、理性的道路。

(一)建立从业人员准入制度

私人侦探行业是一个特殊行业,它一方面涉及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另一方面涉及国家法治秩序的构建。所以应本着“高起点、高标准”的原则,建立起私人侦探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准入制度,规定私人侦探的从业条件,提高私人侦探的门槛。比如限定私人侦探人员的学历、是否有不良记录、是否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与技能、道德素质如何等等。另外,还可以考虑建立类似于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性质的私人侦探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只有取得私人侦探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才能从事私人侦探业务。

(二)私人侦探业务范围规范化

对于私人侦探是否应介入刑事诉讼领域,多数学者认为应允许介入。笔者认为,鉴于我国目前的私人侦探行业发展很不成熟,且一直缺少法律的承认,所以导致私人侦探一方面为社会所需,另一方面又在暗地里活动,一旦将其合法化之后,私人侦探业势必如雨后春笋般发展。所以,笔者认为如果这时私人侦探的业务范围太广的话,可能会导致因配套制度还没及时跟上而陷入不好管理的状态。鉴于此,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私人侦探合法化之后,应将其业务范围限制在较为成熟的民商事领域,待我国私人侦探业发展到一定的规模之后,再考虑是否将其业务范围扩大到刑事诉讼领域。

除了目前我国不应允许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领域之外,私人侦探的业务范围亦不应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秘密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事项。因为这些事项关系社会的稳定和国家安全,法律应该对涉及该方面的案件绝对垄断,不允许私人侦探介入这些事项。

(三)私人侦探调查手段的规范化

私人侦探的调查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把它们分为公开调查手段和秘密调查手段。如果仅仅将私人侦探的调查手段限制在公开调查手段之内,那么其调查情况、搜集证据的能力势必大为降低,也就无法显示出“侦探”应有的作用。因此,可以规定允许私人侦探使用部分秘密调查手段。笔者同意以上观点,由于私人侦探开展活动往往是秘密进行的,这就容易侵犯公民的隐私权,所以笔者认为对于何种秘密手段可以由私人侦探在调查时行使,何种不能,应予以明确,私人侦探在调查时,必须使用合法的手段,以免侵犯调查对象的隐私权。所以,对于秘密调查手段应予允许,但在适用时必须限制,并不是任何秘密调查手段都可为其所用。

我国私人侦探业刚刚起步,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私人侦探不应介入刑事诉讼领域,所以对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不能由私人侦探来行使。因为这些强制性措施关系公民的基本人权,如果允许私人侦探行使,稍有不善便会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权。

(四)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私人侦探业从其产生就决定了其民间性、私人性,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建立私人侦探业协会,由其来处理私人侦探页业中出现的纠纷,组织各种知识传授、素质培养等活动,协调与其他机构的关系。私人侦探业协会是一个纯民间性的组织。另外,除了建立私人侦探业协会这样一个民间性的组织,在政府里以委员会的形式建立私人侦探管理委员会,统筹、管理私人侦探业的发展,该机构主要从宏观上为私人侦探业的发展指明方向,制定并促使相关规章制度及时贯彻,避免私人侦探犯大政方针上的错误。比如,明确私人侦探的收费标准、私人侦探援助制度可由该私人侦探管理委员会联合私人侦探业协会一起建立和完善。

(五)规范私人侦探的法律责任

制度的良好执行必须辅以责任。私人侦探在享有类似于国家侦查权性质的权力的同时,亦要在违反规定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私人侦探的法律责任可以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侵害他人隐私权或者商业秘密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施了违法行为的私人侦探所在的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私人侦探如果用手中掌握的证据进行敲诈勒索、伪造证据妨碍作证,或者侵犯商业秘密等构成犯罪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由于私人侦探是以一种完全商业化的方式介入我国法治秩序构建当中,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人支付一定费用,私人侦探为其提供所需的证据或秘密。所以《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也适用于私人侦探业务,违反《合同法》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如何使私人侦探这些游走在法律边缘人“转正”是我国法治所必须面临的事情,“转正”后如何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配套制度更是需要法律去面对。本文在分析私人侦探业现状的基础上,从多个角度分析了私人侦探合法化的原因,并努力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使私人侦探业沿理性、规范的道路发展。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3月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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